(2015)奎执恢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海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3767元,执行费1458元,利息74881元,合计1801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180106元,已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的(2006)奎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