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渭与被告邢台联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渭,邢台联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395-1号原告黄永渭,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联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渭与被告邢台联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永渭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渭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黄永渭负担。审 判 长 徐文涛审 判 员 张臣合人民陪审员 葛兰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