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佩福与胡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佩福,胡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胡佩福,男。被执行人胡德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佩福与被执行人胡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胡德福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68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世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