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柴振清、王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柴振清、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被执行人:柴振清、王营,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振清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振清在你行账户的存款764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乔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