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与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谭德福、金守诚、熊厚金。委托代理人邱正国,红安县华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红安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贺永,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木,红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泽元,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与被告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经本院示明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华河镇金桥六个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华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黄红英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继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