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斌与方子瑞、方元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739号原告刘斌。委托代理人周士荣,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子瑞。委托代理人方元林。被告方元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7号。负责人孙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方子瑞、方元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中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