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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54号申请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开发区五桥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钢,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仁蓉,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兴仁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仁蓉,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号(重庆高科财富园*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法定代表人:乐融融,董事长。申请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称,2014年5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500万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3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2500万元借款,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申请人多次催收还款未果,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出现经营危机,财产被多方冻结或抵押,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3400万元的财产。重庆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