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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郭某。被告黄某。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黄xx,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二女儿黄xx。原告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经常酗酒,酒后生事,对原告打骂,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于2012年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并于2013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8月8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被接回被告处,但被告仍是不改酗酒恶习,仍是酒后找茬生事。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彻底失望。原告于2014年正月15日再次回娘家居住,又一次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还经常酗酒,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每月由被告承担600元,至黄xx18周岁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黄xx,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黄xx,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3年4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户口页、(2013)任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处理不融洽,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女儿黄xx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黄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适当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女黄xx随原告郭某生活,自2015年5月起被告黄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至黄xx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