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芳与被上诉人陈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芳,陈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芳,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景岚,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兵,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婷,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董芳与被上诉人陈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芳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芳以其与陈卫兵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董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董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