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玉静,陈东,焦素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玉静,陈东,焦素琴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增1号平安大厦14层。代表人史庭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静(系被保险人陈玉满配偶),女,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马厂村1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912066245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系被保险人陈玉满儿子),男,汉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马厂村1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211036231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素琴(系被保险人陈玉满母亲),女,1938年3月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马厂村1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3803046225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玉静、陈东、焦素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三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姬诚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