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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宗杰犯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宗杰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3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宗杰,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010676454。辩护人曾敏,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926504。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宗杰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韩宗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宗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曼李、肖兰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韩宗杰及其辩护人李文、曾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