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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青与赵建忠、谢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赵建忠,谢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杨青,男,汉族,2010年3月10日出生,农民。法定代理人王红霞,女,汉族,1988年5月22日,临泽职工。被告赵建忠,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告谢常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杨青与被告赵建忠、谢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青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已预交),由原告杨青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