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兰成妹与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成妹,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兰成妹。被执行人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吉钧,董事长。关于兰成妹与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3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兰成妹工资款3600元。因被执行人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成妹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部门、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万千泰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成妹也未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