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昆山市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武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涛,昆山市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武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春旭路258号东安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荆东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亮,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武涛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源升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武涛于2013年11月26日进入源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源升公司未为李武涛缴纳社会保险。源升公司的《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规定,当班保安不得当班期间玩电脑、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按要求进行岗位值班及项目巡查;公司不定期对各项保安岗位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对于一个问题点多次出现,除对违规人员处罚外,主管要负有管理连带责任,无改善、提高的公司将予以调离、解雇处理(李武涛认为没有见过)。在劳动合同期间,源升公司向李武涛收取服装费462元。2014年6月29日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被检查人为李武涛,由李武涛签字),记载5、值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玩电脑、手机),���价为差。问题说明,当班期间玩手机。注:评价为差,行政部将按公司制度给予处罚,处罚标准:序号6,如有违反记大过,其它项首次违反给予警告处罚,二次违反给予记小过、大过,大过三次及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的给予解雇处理等。2014年7月2日监控录像显示李武涛玩手机;2014年7月3日李武涛玩手机;2014年7月8日李武涛玩手机。2014年7月19日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被检查人为李武涛,由李武涛签字),记载5、值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玩电脑、手机),评价为差。问题的说明,当班期间利用手机收看影视节目。注(同上)。2014年7月23日源升公司对李武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为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李武涛上班时间多次玩手机。嗣后,李武涛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源升公司返还服装费462元、支付��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76元、补缴社会保险。该委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裁决:一、源升公司返还李武涛服装费462元,同时李武涛返还服装;二、源升公司支付李武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00.24元;三、源升公司为李武涛补缴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源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监控录像、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原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原审原告源升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不支付李武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认为,李武涛进入源升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源升公司向李武涛收取的服装费应当返还给李武涛。源升公司对仲裁裁决的返还服装费462元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源升公司应当返还李武涛服装费462元,同时李武涛返还源升公司服装。源升公司认为李武涛在工作时间多次玩手机,并提供了照片(李武涛玩手机)、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李武涛认为其并没有玩手机,只是随便看看(仲裁时认可存在玩手机事实,但不构成解除合同),认为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中记载5是源升公司后补的(添加),李武涛无证据证明该记载是后补之事实,而有李武涛签名,原审法院对源升公司提供的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予以认定,并认定李武涛在工作期间多次玩手机之事实。李武涛对《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认为没有见过,而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中注明部分李武涛是应当知道的,该注明与《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基本一致,具有规章制度之效力,源升公司依据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中注明之规定���对李武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源升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源升公司返还李武涛服装费462元,同时李武涛返还源升公司服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源升公司不支付李武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00.2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武涛负担。宣判后,李武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是源升公司伪造的,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是公司查岗时对检查人予以��核,至于上面怎么写李武涛不清楚。而且,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并没有上班时间玩手机、电脑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源升公司以李武涛在上班期间玩手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莫须有的罪名,是违法的。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源升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源升公司提供了培训记录表四份,证明源升公司多次组织保安开会培训,并且每次培训都强调工作时间不得玩手机。李武涛质证认为,证据是后补的,开会的时候只要签名就可以了,对于后面根本不知道。本院查明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源升公司以李武涛在2014年5月至7月上班时间多次玩手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源升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源升公司提供了照片及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及7月19日的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显示李武涛当班期间玩手机、用手机观看影视节目。李武涛认为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是源升公司伪造的,但李武涛作为被检查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而且,李武涛在仲裁阶段认可存在上班时间多次玩手机的事实。源升公司提供的照片、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及李武涛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武涛存在工作期间玩手机的事实。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当班保安不得当班期间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时还规定公司不定期对保安岗位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无改善、提高的公司将予以调离、解聘处理。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同时显示对于检查评价中差评的,将根据首次、多次等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而且,源升公司提供的培训记录亦显示源升公司明确告知李武涛公司禁止在工作期间玩手机。李武涛认为培训记录表只在开会的时候签名,没有具体内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现场保安岗位工作检查表及培训记录可以相互印证,李武涛认为现场保安岗位工作制度未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内容的理由,不予采信。李武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武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小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