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