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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杨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130号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毅,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林,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