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陶小红与黎美英、何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红,黎美英,何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49号原告陶小红,女,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黎美英,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何太宇,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系被告黎美英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红与被告黎美英、何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小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美英、何太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红撤回对被告黎美英、何太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小红承担。审判员 陈雄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桂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