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克燕。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欣。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