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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冯野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初字第12号起诉人冯野,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2015年4月28日本院收到冯野的起诉状,要求判令上海雷允药业有限公司神象参茸分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龙陵县富民石斛专业合作社退还购货款4128元,支付十倍赔偿金41280元,合计4540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材料及其陈述,其基于侵权提起本案诉讼,是产品责任纠纷。而涉案产品系网购所得,产品制造地及销售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无权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冯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