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群与王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王元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91号原告赵群。被告王元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群与被告王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群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撤回对被告王元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