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滋蔚与杜建华、周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滋蔚,周艳群,王征,杜建华,李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0-5号申请执行人徐滋蔚。被执行人周艳群。被执行人王征。被执行人杜建华。被执行人李金喜。本院(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18日向杜建华、周艳群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杜建华、周艳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杜建华、李金喜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大东街47号1幢2楼202室(产权证为枣房字第00081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周艳群、王征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村七组(产权证为枣房字第000638**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周艳群名下的位于枣阳市书院街94号(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证为枣房字第000296**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二、限杜建华、李金喜、周艳群、王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变价查封的房地产偿付其借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