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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杜开兴与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开兴,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杜开兴,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杨林桥镇白岩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7106-1。法定代表人杨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秭劳人仲案字(2014)第0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杜开兴补缴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被执行人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8703元(含案件执行费178元)。二、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由被执行人秭归县金竹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1825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部分的债务履行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