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恢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伟与吴改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吴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改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吴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人抵债,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姚朴素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