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泽煜与李宝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75号申请执行人宋泽煜,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李宝亮,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3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宋泽煜申请执行李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宝亮偿还申请人宋泽煜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80元、案件保全费3700元、案件执行费3750元由被执行人宋泽煜负担。本案在审理中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439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宝亮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12-11804号房屋(开发商: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登记号:Y09131630;预售登记号2009060)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泽煜不同意处置上述房屋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宝亮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宋泽煜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李宝亮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