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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宇天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宇天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盛华。委托代理人苏祖斌。被告深圳市光宇天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华。委托代理人邹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昌。上述原告与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起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PCB电路板,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按约定依据被告提供的电子文件为被告加工生产PCB电路板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依约付款,至2014年5月底累计拖欠原告人民币72364元,按合同月结30天付款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72364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主体,被告是与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2、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为原告加工的PCB线路板存在质量问题,把PCB板做反了,导致被告无法向客户交货,客户向被告索赔5万元,且被告往返美国与客户交涉质量问题,花费差旅费5万余元,该笔款项应由加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宇天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为被告加工生产PCB电路板,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被告至今尚欠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加工款72364元未付。被告主张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一份“扣款单”作为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查,1、原告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5月20日由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深圳市德龙宝电路板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继受和承担。2、被告所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2014年2月份型号为234111的PCB板,该笔货款为13500元,被告确认该笔货款原告已经予以了减免。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银行支票复印件、扣款单、工商登记资料、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告提供的主体信息资料可以证实其有权就本案诉争货款主张权利。被告已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加工产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虽然辩称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被告认可对方已经减免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货款,其要求对方另行赔偿损失的,应当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就此问题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光宇天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盛联电路板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72364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元、保全费768.4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格书记员  王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