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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丁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