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33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常勇审判员 于晓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