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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33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常勇审判员  于晓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