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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27号-1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阜阳市颍泉区泉颍空心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阜阳市颍泉区泉颍空心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27号-1原告:谢某某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泉颍空心砖厂原告谢某某与阜阳市颍泉区泉颍空心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