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志泉诉被告刘帅、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泉,刘帅,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姚志泉,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华,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广伟,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岩磊,男,1987年1月22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素品,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志泉诉被告刘帅、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志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泉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审 判 长 岳豪远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