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贺彦峰与王惠、王亚龙、贺补怀、王尊荣、王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彦峰,王惠,王亚龙,贺补怀,王尊荣,王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504号申请执行人贺彦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惠,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亚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补怀,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尊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跃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贺彦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惠、王亚龙、贺补怀、王尊荣、王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29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4年9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惠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1路至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第十一幢2单元25层22502室房屋一套折价42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贺彦峰借款本金42万元。该房屋的过户及相关手续由被执行人王惠于2014年12月30日前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贺彦峰负担。剩余借款本金249万元由被执行人王惠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