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陈士中与袁淑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中,宋学庆,袁淑云,陈风彬,王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中,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后邴家屯。被执行人宋学庆,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得水屯。被执行人袁淑云,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得水屯。被执行人陈风彬,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得水屯。被执行人王成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太平村得水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37,869.00元义务,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