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家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兴银。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案款共计255350元。但被��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仪陇农商银行的存款66500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25535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已付66500元,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18885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冠建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