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丽云与张洪久、李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云,张洪久,李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董丽云,电话。被告张洪久。被告李淑芳。原告董丽云与被告张洪久、李淑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丽云于2015年1月3日以被告张洪久欠其借款305000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诉争款项涉及张洪久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丽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退回原告董丽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刘 彦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