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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5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青与高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530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4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升所欠申请人王青借款2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高升从2015年4月1日偿还申请人王青30**元,被执行人高升在每月30前偿还申请人王青3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青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