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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恢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屈斌钦与周色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斌钦,周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屈斌钦。被执行人周色明。在屈斌钦与周色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玉义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