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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永付与张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付,张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张永付,居民。被告张从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付与被告张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付于2015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付负担。审判员  陈晓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