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永付与张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付,张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张永付,居民。被告张从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付与被告张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付于2015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付负担。审判员 陈晓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