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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学辉与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辉,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曹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73号申请人程学辉。被执行人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曹洪波。关于程学辉申请执行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曹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3月12日程学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曹洪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奇超执行员  吴大伟执行员  曹顺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