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宁某某、庞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某,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某某,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运城市稷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诚鑫纸箱厂厂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运城市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害人张某某,男,l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该村。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庞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稷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车行驶至运稷一级路均和村口处,遇见从稷山县翟店镇驾驶货车拉纸箱返回到此的被害人张某某,因当日被告人宁某某向被害人催要欠其纸箱款时,被害人谎称在运城办事,被告人宁某某发现后便开车追了上去将被害人货车拦住,欲将被害人带回其诚鑫纸箱厂结算手续并索要欠款。因被害人不从,被告人宁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庞某某(系被告人宁某某内弟),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推拉到车里。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面部受伤,经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到诚鑫纸箱厂后,让被害人将脸上鼻血洗掉,与被害人一起将货车开至县城一停车场内,然后又将被害人带回厂子。结算手续后让被害人出具了一张欠条,晚上被害人睡在厂子的一间办公室里。被害人妻子贾某某手机联系被害人得知因欠款问题被被告人宁某某扣押后,次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妻子贾某某还等不到被害人回来便向稷山县翟店派出所报警,被派出所民警解救。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被稷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被告人宁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翟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巡警队抓获庞某某的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的受伤照片、衣服上的血迹照片、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活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庞某某而扣押被害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庞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宁某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被害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受被告人宁某某指使而参与犯罪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拘禁中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平时无不良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危险,判处监外刑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社区矫正。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自愿放弃二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判决,1、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2、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宁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4年5月12日14时,稷山县公安局接曲沃县史村镇王村张某某报案称:其于2014年5月11日20时左右,驾驶一辆奥铃货车在运稷一级路翟店收费站附近被翟店镇南翟村宁某某等人拦截,被殴打后强行拉至翟店镇诚鑫收费站直至5月12日11时被公安民警解救。2、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5月14日稷山县公安局对张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3、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贩卖纸箱的,以前在翟店镇诚鑫纸箱厂拉过纸箱,直到现在还欠诚鑫纸箱厂17万左右的货款。2014年5月11日中午2点左右,我驾驶一辆蓝色奥铃货车(车牌号晋M5Z5**)到稷山县蔡村乡黄喜元纸箱厂拉纸箱,在来稷山的路上,诚鑫纸箱厂老板宁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向我索要欠款,我当时胡说了一句说我去运城呀,我让他5月13日到我家取钱,我在喜元纸箱厂装了价值15000元的纸箱后出了蔡村乡门楼拐上运稷一级路往南走了一公里左右后,突然有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从我后面超过去斜插在我车前面,我赶紧踩了急刹,把车停在路中间,之后宁某某从那辆小轿车下来走到我车跟前,我说怎么是你呀,咱俩有什么好说,你先让我把车停在路边。我和宁某某把车停在路边后都下了车在路边说话,我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5月13日来我家取钱就行。他说你等一下,咱俩好好说一下这事。然后他打了一个电话,具体给说谁打的说的什么我不清楚,我感觉不对劲一直要走,说我把车给丢下,我回家给你拿钱去。宁某某不让我走说你这车才值三、四万块钱。就是不让我走,过了十来分钟后,从南边开过来一辆小车直接停在我车后面,从车上下来两个不认识的人,都是三十来岁,其中一个人穿的是蓝衬衣的走到我跟前后,宁俊龙说跟我走。我说不走,宁某某说还能由了你呀。说完宁某某就拽住我衣领把我往他那辆白轿车里塞,我不走挣扎起来,那个穿蓝衬衣的就在我脸上打了几拳,具体打了几下我当时害怕记不清了,我还是不上车,那个穿蓝衬衣的就在我肚子上瞪了一脚,直接把我蹬上车了,我坐在了副驾驶上,那个穿蓝衬衣的坐在后排座上,之后宁某某开车把我拉到诚鑫纸箱厂,宁某某把我拉到他办公室,我说我回家给他拿钱去,他让我给我家里打电话,让家里人送钱来,不送钱的话就不让我走,我说我家里没钱,我回去才能收下钱给他,我当时害怕,就给我老婆打电话说我在翟店成娃(宁某某)纸箱厂哩,人家要钱哩不给钱就不让我回。我打电话的时候,宁某某就在我旁边,接着宁某某又吵了我一顿,嫌我不拉他纸箱又嫌我不给他钱,过了一个多小时,当时我货车还停在路边,宁某某和那个穿蓝衣的又开着车把我拉到我货车跟前,我开着我货车,那个穿蓝衬衣的坐在我旁边,宁某某开着那辆小轿车跟在我货车后面,我按照那个穿蓝衬衣的给我指的路线走,下了柳沟坡过了汾河桥把车停在了一个修理厂,具体什么位置我不清楚,我把车停好后,宁某某和那个穿蓝衬衣的又把我拉回到诚鑫纸箱厂,宁某某在他办公室算了一会帐后,让我再打一张欠条,我说我头晕的,明天早上再说,那个穿蓝衬衣的站在旁边大声说你打欠条不打,你不打的话我弄死你。我害怕就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到五万七元。这欠条可能是我最后拉的两车纸箱,我当时满脸是血,宁某某给我打了一盆水,我洗了洗后,宁某某让我到他办公室隔壁的一个小房间睡觉,我进了房子后,就看见纸箱厂大门被锁住了,院子里也放了两个大狗,宁某某和那个穿蓝衬衣的就睡在宁某某办公室,我一夜没睡觉。第二天早上,宁某某走到我在的小房子问我钱怎么办,我说钱肯定不欠他的,我回去给他找钱送过来,他说给你家打电话,钱送不过来你就别想回家。过了一会,我老婆给宁某某打电话,我老婆让我先接,她问我宁某某有没有打我,我说没事,接着宁某某接过电话,他就在我旁边,他俩说什么我都能听见,我老婆说你让我男人回家,钱不短你一分。宁某某说你不拿钱过来,他就别想回家。我老婆说你不让他回家,我就报警呀。宁某某说你随便。早上十点多的时候,我老婆又给宁某某打电话说你让我男人回来,不然我真报警呀。宁某某还是说你随便,不给钱,就别想回。过了十来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我带到翟店派出所。我欠宁某某17万左右的货款。宁某某拽住我衣领往车上拉,那个穿蓝衬衣的在我脸上和肚子上打了几下,具体几下我记不清了。我左眼被打青了,鼻子也被打破了,流了不少鼻血,现在鼻子还肿着,我胸口也被抓伤了。我眼睛和鼻子的伤是宁某某叫的那个人在我脸上打的,我胸前的伤是宁某某抓住我上车的时候,他把我抓伤的。4、证人贾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张某某是我丈夫。去年,我和我丈夫一直在翟店镇拉纸箱贩卖,欠翟店镇诚鑫纸箱厂一些货款,具体多少钱不清楚。2014年5月11日晚上11点的时候,我丈夫给我打电话,我问他在哪儿,他给我说他在稷山被宁某某扣住拉,不让走,现在诚鑫纸箱厂哩,我问为什么扣他,他说宁某某向他要拖欠的货款,我当时以为没有事,说说就让我丈夫回来啦。12日早上10点多的时候,我给我丈夫打电话打不通,我就给宁某某打电话,问他怎么还不让我丈夫回家,宁某某说你去找钱去,什么时候把钱给我送过来你丈夫什么时候回家。我说我丈夫的帐不清楚,你让他先回来。宁某某说他不管,非要我把钱送过去才让我丈夫回来。我说你让我丈夫接个电话,我确定一下他是死是活。我丈夫接上电话后我问他是否好着,我丈夫说他头晕的,我给宁某某说你再不让我丈夫回家我就报警呀。宁某某说你随便。然后我就打114查到翟店派出所电话,我给翟店派出所打电话让派出所民警到诚鑫纸箱厂把我丈夫给解救出来。5、证人任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庞某某是我邻居。2014年5月11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外面吃饭,庞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把我送到翟店吧。我开车把庞某某接上,开车到汽校门口附近,见到路边停一辆大货车,庞某某姐夫的小车停在货车前面,庞某某姐夫和我一个不认识的中年男子站在小车前面,我把车停在货车后面后,庞某某下车后往他姐夫跟前走去。我就开车回县城了,我走的时候,庞某某姐夫的车往翟店方向走啦。我车路过庞某某姐夫车的时候,庞某某、国军姐夫、还有那个中年男子都在庞某某姐夫车上。6、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稷)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0号活体检验鉴定书,主要内容:检验:检验所见:左眼周可见4cm×3cm青紫肿胀区,鼻梁左侧压痛(+),左锁骨处可见一4cm×0.8cm的皮肤擦伤。主诉:鼻通气不畅,腹痛。分析说明:根据现有材料,张某某损伤系外力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7、照片,主要内容: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照片、衣服上的血迹照片、被害人张某某指认被拘禁的房间外部、内部照片。8、稷山县公安局翟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5月12日早上11时15分,我所民警接山西省曲沃县史村镇王村村民贾某某报警,称其丈夫张某某现在稷山县翟店镇仁和村诚鑫纸箱厂里面被扣,希望派出所给予解决。我所民警贾俊洲、杨洪斌、李少鹏出警到达现场,发现诚鑫纸箱厂老板宁某某站在厂内办公室西边的宿舍门口,张某某正坐在宿舍内的躺椅上,宿舍内的办公桌上放着诚鑫纸箱厂老板宁某某给张某某的饭菜,张某某的鼻子和眼睛处有伤痕,身上的衣服上有血迹,厂内办公室门口的水泥地上也有滴落的血迹。经询问张某某,其称他欠宁某某十七万元左右货款,5月11日晚上20时左右在运稷一级公路收费站附近被宁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挡住,其中一个人还打了他几下,随后把他带到诚鑫纸箱厂内说,你不还钱就不让你回家,一直到5月12日早上11时左右贾某某报警后,我所民警到场后才将张某某带至派出所。9、稷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庞某某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16日8时10分许,我队民警根据获取的线索,在我县大佛南路御熙苑小区将涉嫌非法拘禁案在逃的庞某某抓获。10、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翟店镇仁和村经营诚鑫纸箱厂,从2013年2月份开始至2014年2月份,曲沃县史村镇王村的张某某累计欠我货款19万,我多次催要,一直要不下钱,2014年5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开车去曲沃县张某某家要钱,张某某不在家,他儿子说张某某去外地拉纸箱去啦,我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他在运城,我问他要钱,他让我5月13日到他家取钱,这样我就回翟店了。5月11日晚上8点左右,我开车准备去县城,在稷山县均和村路口附近时我看见张某某的货车,他货车的车牌尾号是558,我认识,这样我就从后面超过他车,把他车拦住,张某某下车后,我问他欠我的钱怎么办,他说我现在实在没钱,实在不行的话,我把车和货给你丢下,你让我先回去给你拿钱。我说你这车能值几个钱,我不要你车,你跟我去我厂里,咱俩把帐算一下。张某某死活不去,我看张某某不去,需要找人把他拉到厂子,就给我小舅子庞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晚上9点多,我小舅子和柴柴开一辆车从县城赶过来,他俩把车停在货车后面后,我小舅子下车走到我和张某某跟前,我小舅子让张某某上我车去我厂子,张某某说他不去,然后我拽着张某某的右肩部,我小舅子拽着张某某的左肩部,我俩把张某某往我车上拉,张某某死活不上车,说成娃,你还找人打我哩。我说你上车,跟我去厂子。张某某头钻进我胸部说你打,你打。我避开了一下,张某某头不知道碰到哪儿了,鼻血马上就流出来了,然后张某某自己坐到我车副驾驶上,我小舅子坐在我车后座上,我把车开进我厂子,我看张某某血流的不停,让他洗了洗,我怕张某某货车停在路边不安全,就和我小舅子开车把张某某拉到他货车跟前,张某某开他的货车,我小舅子坐在他货车上给他指路,我车跟在货车后面,就这样我们把货车开到桥口四蛋停车场,然后我和我小舅子又把张某某拉回到我厂子,我把张某某带到我办公室,张某某最后拉我几车货,没有给我打欠条,我让张某某把帐算一下,给我打个欠条,张某某说他头晕的,算不了,我说那我算,你看着,张某某自己算了算,给我打了一张5万多的欠条,然后我安排张某某睡在我办公室隔壁的房间,我把院子大门锁好,把我的笼子里的两条大狗放到院子里,之后我和我小舅子睡在我办公室。5月12日早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某老婆给我打电话,说他联系不上张某某,我说在我这里,然后我让张某某和他老婆通了一会电话,他俩说什么我不清楚,之后张某某老婆说我把张某某扣住了,还说我要是不放张某某的话就报警。我说你愿意报就报去,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张某某带走了。1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11日晚上9点左右,我姐夫宁某某给我电话说他在均和汽校路口碰见欠他钱的曲沃老张,让我过去帮忙,我让我朋友任某某开车送我,我俩到一级路汽校路口附近后,看见我姐夫的小轿车停在一辆货车前面,我姐夫和曲沃老张站在我姐夫小车前面说话,我下了车就往我姐夫跟前走,我没注意任某某下没下车。我走过去听见老张说,我把我车和货给你丢下,我先回家给你找钱去。我姐夫说咱俩去厂子把帐算一下。老张见我来了便说,成娃,你还叫人打我哩。然后老张就把头顶到我姐夫胸前说,你打,你打。我姐夫往旁边避了一下,老张的脸就撞到我姐夫小车右前门上,老张鼻血马上流了出来,这下老张也不说不上车了,什么都没说自己坐到我姐夫车的副驾驶座位,我坐到我姐夫车的后排座位上。我姐夫开上车,就把老张拉到诚鑫纸箱厂,我们开车离开的时候我让任某某不要等我,让他先回县城。到厂里后,我姐夫和老张在办公室说话,我不在旁边不知道他俩说的什么,过了一会,我姐夫对我说,咱俩把老张的车放到其他地方吧,别把车放在路上了。我说要不把车停在县城桥口附近的四蛋停车场吧。然后我和我姐夫又开车把老张拉到汽校路口,老张开着货车,我坐在货车副驾驶上给老张指路,我姐夫的车跟在后面,我们把货车停在四蛋停车场后,我和我姐夫又开车把老张拉到纸箱厂,之后我就睡觉去了,什么情况都不知道,第二天早上6点我就走拉,之后的情况就不清楚。12、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宁某某,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翟店镇。庞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翟店镇。13、放弃赔偿申请书,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日张某某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再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原审被告人宁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并酌情考虑了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犯罪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现上诉人上诉请求再予从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判处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力军审判员 宁俊龙审判员 侯麦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