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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周丽霞与上海成财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霞,上海成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4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霞,女,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上海成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吕成才,负责人。申请人周丽霞与被申请人上海成财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412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支付工资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款9,612.5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成财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线索。2015年3月18日,本院实地至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XXX-XXX号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以代销方式经营滋补类食材。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一次性支付能力不足,自2015年3月始逐月支付1000元至付清日止。2015年4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结案方式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付款方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生效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自愿达成付款方案,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其承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丽霞与被执行人上海成财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