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论兵、鲁荣洁与濮阳县电业局、吴旗、孙晓普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论兵,鲁荣洁,濮阳县电业局,吴旗,孙晓普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孙论兵,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鲁荣洁,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县电业局。被告:吴旗,男,24岁,汉族。被告:孙晓普,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孙论兵、鲁荣洁诉被告濮阳县电业局、吴旗、孙晓普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论兵、鲁荣洁所诉被告濮阳县电业局属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论兵、鲁荣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