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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论兵、鲁荣洁与濮阳县电业局、吴旗、孙晓普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论兵,鲁荣洁,濮阳县电业局,吴旗,孙晓普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孙论兵,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鲁荣洁,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县电业局。被告:吴旗,男,24岁,汉族。被告:孙晓普,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孙论兵、鲁荣洁诉被告濮阳县电业局、吴旗、孙晓普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论兵、鲁荣洁所诉被告濮阳县电业局属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论兵、鲁荣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