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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某与门源县丰茂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门源县丰茂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李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刘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门源县丰茂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北山根村腰沟槽四社。负责人李静,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刘某某与被告门源县丰茂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刘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李某、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科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