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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长莲与赵平、奥铃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莲,赵平,奥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256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莲,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奥铃芬,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赵长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4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平、奥铃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平所欠申请人赵长莲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赵平从2014年11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赵长莲2000元及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从2014年4月5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2950元由被执行人赵平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