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与倪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倪文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地址余江县锦江镇。负责人陈福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华,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副行长。被告倪文忠,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诉被告倪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欣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林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