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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兰奇帅、崔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兰奇帅,崔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07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兰奇帅,男,1990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崔彦平,男,1971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66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兰奇帅、崔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借款343946.19元及利息2575.13元,执行费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0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