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姜某某,女,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45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迟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