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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周加贵与陈佳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贵,陈佳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5186号申请执行人周加贵。委托代理人卞学甫。被执行人陈佳音。申请执行人周加贵与被执行人陈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佳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加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佳音支付109,212元等。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佳音目前去向不明。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上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5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兆根代理审判员  徐立刚代理审判员  冒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