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孙青松、高英、高彦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孙青松,高英,高彦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21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孙青松,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被执行人高英,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彦卿,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42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孙青松、高英、高彦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借款218612.34元及利息8481.66元,执行费331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