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永发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先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永发物流有限公司,郑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永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杰。被执行人郑先益。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江北永发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先益(2015)衢开执民字第28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00286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