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喜林与陈慧莲、赵晔、贺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林,陈慧莲,赵晔,贺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566号申请执行人马喜林,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陈慧莲,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晔,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子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马喜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慧莲、赵晔、贺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24.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慧莲所欠申请人马喜林欠款24.7万元,由被执行人陈慧莲、赵晔、贺子平从2015年1月22日偿还申请人马喜林76400元,剩余170600元欠款被执行人陈慧莲于2015年4月起,每月30前偿还申请人5000元(利息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2%计算)。案件受理费2830元及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陈慧莲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