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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樊某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明君,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樊世元,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原告樊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吕某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更多数据: